公告日期:2016-08-1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至45层)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
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12层、15层)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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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
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本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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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
人合法权益。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
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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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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