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16海投债资讯
2017-08-23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8-23

债券代码: 136685 债券简称: 16海投债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将于2017年9月6日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 16海投债”, 债券代码: 136685。

3、发行人: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16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16〕 466号。

6、债券期限: 5年期。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3.59%。

9、付息日:每年9月6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 无担保。

11、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3.59%。

3、债权登记日: 2017年9月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

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17年9月6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本年度兑息日3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本次付息每手“ 16海投债” ( 136685)面值1,000元,派发利

息为35.9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海投债”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