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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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福勤律见字( 2019)第 076 号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90 号立信广场 23 楼 邮编: 361004
电话: 0592-5890088 传真: 0592-589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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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
发行人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核查、 见证。
本所律师对法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法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上所有签名与印章副本正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一致。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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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
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厦门海沧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下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
和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召集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人员、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记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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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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