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610: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2/17)
16信威03资讯
2022-02-17 21:18: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2-02-17



债券简称:16 信威 01 债券代码:136192

债券简称:16 信威 02 债券代码:136418

债券简称:16 信威 03 债券代码:136610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



2、案件背景



2015 年 12 月 1 日,恒丰银行与北京信威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

同》,向信威通信公司综合授信人民币 9 亿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授信期限内使用该授信应

当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信威集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信威集团对北京信威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9 亿元。

2015 年 12 月 1 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信威签订《开立担

保函合同》。北京信威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拜分行,最大

担保金额为 11498 万美元,信用证生效时间为开立日,失效时间为开立日后三年,索赔条件为见索即付。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信威通信公司应当按季度支付信用证金额 0.375%的手续费,手续费币种为人民币。当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开具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拜分行为受益人,金额为 11498 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2015 年12 月 1 日,恒丰银行与北京信威签订《保证金合同》,由北京信威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交付人民币 7601 万元保证金,为主合同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11 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收到境外受益人的索偿电,要

求其承担备用信用证下的担保责任。2018 年 11 月 28 日,恒丰银行

北京分行与北京信威同意将信用证所担保的债务通过跨境直贷的方式承接,并将保证金转化为存单质押,用于担保新的借贷合同。原告受托向受益人偿付了全部本息后,《开立担保函合同》所担保的基础交易合同下债务全部得到清偿,受益人 11 月 29 日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发送报文确认前述备用信用证注销。北京信威未支付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的手续费共美元 1,293,525 元,折合人民币

8,441,414.80 元,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信威向原告支付保函手续费美元 1,293,525元(折合人民币 8,441,414.80 元);



(2)判令被告信威集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4、案件进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恒丰银行与北京信威、信威集团信用证开证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函手续费人民币8,441,414.80 元。



(2) 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8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的案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支出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