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7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5
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珠江 01(代码: 136289)
3、 发行主体: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 5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3.32%。本期
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1
年3月14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14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珠江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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