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3
债券代码: 132013 债券简称:17 宝武 EB
换股代码: 192013 换股简称:宝武换股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到期赎回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年11月23日
到期赎回日: 2020年11月24日
资金兑付日: 2020年11月24日
债券摘牌日: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到期赎回,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7 宝武 EB( 132013)。
3、发行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 150 亿元。
5、债券期限:发行首日起 3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698 号”文。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1.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换股期限: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券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止。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9、付息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即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每年(不含发行当年)的 11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债权登记日: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交换成宝钢股份 A 股股票
的可交换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本金支付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7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到期赎回方案
根据本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将以本次可交换债券票面面值的103%(不
含最后一期年利息)的价格向持有人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
另按照《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
期)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00%。每张“17宝武EB”面
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即“17宝武EB”到期赎回价格为104.00元/张(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
2、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3、资金兑付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
4、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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