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7
证券代码: 132010 证券简称: 17 桐昆 EB
换股代码: 192010 换股简称:桐昆换股
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7 桐昆 EB”赎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赎回价格: 100.85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应计利息( 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 2019 年 6 月 11 日
可交债摘牌日: 2019 年 6 月 11 日
停止交易和换股日: 2019 年 6 月 11 日。
根据安排,截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收市后仍未换股的“17 桐昆 EB”将被赎
回,特提醒“17 桐昆 EB”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换股。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50 号”
文核准,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
换债”), 2017 年 8 月 2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8 年 8 月 3 日起进
入换股期。 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即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
份”) A 股股票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 12.16 元/股)的 120% ( 14.59 元/股),
已触发《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全部已发行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交债的有条件赎回权, 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桐昆转债”全部赎回。
2、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债券换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价格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 120%(含 120%),发行人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或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次可交换
债券,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若在前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此外,在本次可交换债的换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未换股余额不
足人民币 3,000 万元(如适用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则适用相应规定)时,公司
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或部门)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可交换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交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 100.855 元/张(含当期利息,利率为 1.00%,且当期利息含税),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 核准的价格为准。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a、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b、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c、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d、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e、 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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