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17桐昆EB资讯
2017-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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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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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137035 证券简称: 17 桐昆 EB

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

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签署日期: 2017 年 7 月



2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的操作流程和重要提示

本次可交债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 合格机构投资者通过如下步骤进

行网下申购和定金到账查询。网下询价办法详见本公告“二、 网下向合格机构投

资者利率询价”中“(四)询价办法 ”部分。

1、 投资者注册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T-3 日) 8: 30-8 月 2 日( T-1 日) 15: 00 期间, 合

格机构投资者应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项目( ceo.guosen.com.cn)完

成注册,并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模版。

2、 资料提交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T-3 日) 8: 30-8 月 2 日( T-1 日) 15: 00 期间, 合

格机构投资者应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项目, 提交申购资料。

如合格机构投资者未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项目提交申购资料或

申购资料不全,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其对应申购无效。

3、 申购报价单上传

在 2017 年 8 月 2 日( T-1 日) 8: 30-15: 00 期间, 合格机构投资者须登录

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项目,上传《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电子版

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版。

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上传至主承销商

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销,但是可以重新上传。投资者多次提交报价的,

国信证券以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最后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为准,

以此确认为该投资者的最终报价。

在 2017 年 8 月 2 日( T-1 日) 8: 30-15: 00 期间, 合格机构投资者也可传

真加盖单位公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

3

0755-82130620。如合格机构投资者已通过平台提交,则无需通过传真再次提交;

如投资者分别通过平台和传真提交,则以平台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

表》 为准。

4、 定金到账查询

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在定金划款半小时后,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

项目, 自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投资者须通过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可交债项目( ceo.guosen.com.cn)

或传真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二、其他重要事项

1、 合格机构投资者应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每个产品的最低

申购数量为 10,000 手( 100,000 张, 1,000 万元),超过 10,000 手的必须是 1,000

手( 10,000 张, 100 万元)的整数倍,每个产品的最大认购金额不得超过 10 亿

元。

2、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 每个产品的定金

数量为 50 万元。 每个产品所缴纳的定金须一笔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如多笔

划账, 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 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申购

定金必须在 2017 年 8 月 2 日 ( T-1 日)17:00 前按时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3、 合格机构投资者在办理定金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投资者证券

账户号码(上海)和“桐昆 EB” 。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 B123456789,则请

在划款备注栏注明: B123456789 桐昆 EB。 未填写备注栏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

的,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

重要提示

1、 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或“ 桐昆

控股”)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

(证监会令第 1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

公告[2008]41 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

2、 本次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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