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PR莒南01资讯
2017-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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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5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II

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 莒南县城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人协议》、《 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

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发行人: 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 17 莒南国资债 01”)。

( 三)发行总额: 人民币 7.7 亿元。

(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

( 五)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

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

后确定。

( 六)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本次债券

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 3 至第 7 个年度分别按照本金总额 20%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III

的比例均摊偿还债券本金。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

利息。

( 七)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

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 八)发行对象: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

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 九)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 十) 增信措施: 无。

2017 年第一期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IV

目 录

释 义...................................................................................................................1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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