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6
2017年第一期广安鑫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2017年第一期广安鑫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l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年第一期广安鑫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17广安鑫鸿债01”,代码1780260.IB;交易所简称“17广鑫01”,代码127602.SH;
3、发行主体:广安鑫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 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债券形式:一般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18%,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该期限内每年的8月28日至次年的8月27日为一个计息年度。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自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2018年至2024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l个工作日)。
11、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7.18%。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2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l个工作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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