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17 粤海 01/17 粤海专项债 01 127559.SH/1780207.IB
18 粤海 01/18 粤海专项债 01 127769.SH/1880037.IB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6 年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海控股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财务负责人变更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公告》,粤海控股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蓝汝宁先生: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曾在广东省委办公厅任职,曾任广东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公司内部决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临时分工有所调整,蓝汝宁先生不再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后续由谭奇峰先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工作。
(三)新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谭奇峰先生: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财务负责人变动属于发行人正常工作分工调整,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此次工作分工调整后,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海通证券作为“17 粤海 01/17 粤海专项债 01”及“18 粤海 01/18 粤海专项
债 01”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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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