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债券简称:
17 粤海 01/ 17 粤海专项债 01
18 粤海 01/ 18 粤海专项债 01
债券代码:
127559.SH / 1780207.IB
127769.SH / 1880037.IB
2017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18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0年度第一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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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7 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
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8 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
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2016 年广东粤海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 《债权代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海控股”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
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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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向广东粤
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更名前称广东三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粤海城投公司,
为发行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送达了原告吴乾城、吴乾水诉
被告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国鑫公司,与
发行人无股权关系) 、广州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源公司,与发行人无股权
关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起诉要求三被告交付符
合合同约定的位于珠江新城 B1-1 地块项目面积为 6,500 平方米的写字楼和赔偿
经济损失暂计至 2019 年 3 月为 98,358,000.00 元人民币。
在诉讼过程中,吴乾城、吴乾水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
第 3.5 条、第 6.1 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第 5 条、第 7 条,关于《<股
权转让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四条第 2 款,第九条第 1 款,以及 2007 年 11月 26
日的《承诺函》合法有效,粤海城投公司、国鑫公司、新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
同条款及承诺函,在符合交付条件时向吴乾城、吴乾水交付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
B1-1 地块项目面积 6500 平方米的写字楼(交付的写字楼层应为二十五层至三十
五层之间,且由高至低层顺序依次安排) ,并于房屋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后,协助
吴乾城、吴乾水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粤海城投公司、国鑫公司、新源公司
向吴乾城、吴乾水赔偿经济损失暂计至 2019 年 3 月为 98,358,000.00 元(经济损
失参照同地段同类写字楼租金标准计算) 。
粤海城投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吴乾城、吴乾水与国鑫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 第 3.5 条、 第 4.5 条、 第 5.8 条和 《 〈股
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第 5 条,以及 2006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关于<股权转
让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第 2 款有关涉及三诚公司 6500 万元或有债务的担保
款项转化为按照每平方米 1 万元的价格购买 6500 平方米写字楼的条款、预留的
6500 万元作为预付楼款等为股权转让的标的三诚公司设定义务的条款约定无
效;2.确认 2007 年 11月 26 日《承诺函》无效。
2020 年 4 月 26 日,粤海城投公司收到广州中院 2020 年 4 月 21 日作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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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书[(2019)粤 01 民初 476 号],判决如下:一、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第 3.5
条、第 6.1 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第 5 条、第 7 条,关于《<股权转让
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第 2 款, 第九条第 1 款, 以及 2007 年 11月 26 日的 《承
诺函》合法有效;二、驳回吴乾城、吴乾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东粤海
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粤海城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上诉于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
议》等约定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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