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债券代码:127559 债券简称:17 粤海 01
2017 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6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8 月 7 日
2017 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
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开始
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 年第一期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
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17 粤海 01
3、债券代码:127559
4、发行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壹拾伍亿元(RMB1,500,000,000.00)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10 年期,第 5 年末附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77%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27 年 8 月 6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8 月
7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4.7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 元,派发利息为 4.77 元(含
税) 。
3、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6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 年 8 月 7 日。
三、付息办法
(一) 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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