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PR南管廊资讯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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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2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 月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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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 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对本期债券发

行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

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

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权

代理协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中的安排。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自

行负责。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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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

券经纪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 一) 发行人: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二) 债券名称: 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

债券( 简称“16南投专项债”) 。

( 三)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2.7亿元。

( 四)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采用提前

偿还方式, 自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 即2019年起至2026年, 逐年分别按

照债券发行总额的5%、 5%、 10%、 10%、 10%、 20%、 20%、 20%比例

偿还债券本金。

( 五)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票面年利率根据上

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简称“ Shibor” ) 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

定。 Shibor基准利率为《 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

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 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 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 。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备案,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 六)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

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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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和第10年分期兑付, 分别偿还本金的5%、 5%、 10%、

10%、 10%、 20%、 20%、 20%。 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

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债券

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

币分位, 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 七)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 平价发行, 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

民币1,000元。

( 八)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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