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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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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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5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发行的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 ( 以下简称 “ 本

期债券” ) , 将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 为了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 一) 债券名称: 2016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

( 二) 债券简称及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 16 南管廊”, 代码 “ 127454”;

银行间市场简称“ 16 南投专项债” , 代码“ 1680358” 。

( 三) 发行人: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四)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2.7亿元。

( 五) 债券期限和利率: 10年期,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8%在该品种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 六)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委企业债券[2016]234号。

( 七)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 八)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起, 至2026年9月11

日止。

( 九)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

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和第10年分期兑付, 分别偿还本金的5%、 5%、 10%、 10%、 10%、 20%、

20%、 20%。 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

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债券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 每名债券持有人受

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 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 十) 付息日: 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9月12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十一) 兑付日: 2019年至2026年的9月12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 十二) 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AAA级,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 十三) 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十四)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 自2016年9月12日起, 至2017年9月11日, 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 二)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3.58%

( 三) 债券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1 日

( 四) 付息日: 2017 年 9 月 12 日

三、 付息办法

(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 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 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

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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