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PR威海债资讯
2016-03-25 00:00:2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6-03-23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律师勤勉尽职声明

发行人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

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

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综合承诺

发行人、各中介机构及山东省发改委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

反信用承诺书的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

称“16威海债”) 。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四)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并附本金提前偿

还条款。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

利率为《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

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

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

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

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

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分期兑付,第3年至第7年每

年末分别兑付本期债券本金的2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

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

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

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

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七)发行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2、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中央国

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八)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

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九)信用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