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3
债券代码:127313.SH 债券简称:PR 东丽投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资金兑付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4 日
提前摘牌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由于提前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本金及
利息, 根据《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等,
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一次性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剩余 15 亿元本金
及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期间相应利息,将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
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 东丽投
3、债券代码:127313.SH
4、发行人: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25 亿元
6、债券期限:7 年
7、票面利率:4.28%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次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本次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关于召开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本次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及通知时间的议案》和《关于提前偿
还“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议案》 ,因此提前摘牌。
三、本次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4.28%,每手本次债券兑付本金为 600 元,派发利息为
18.222 元(含税) 。
3、原债券到期日:2022 年 12 月 2 日
4、资金兑付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5、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4 日
6、提前摘牌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次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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