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提前摘牌公告
PR东丽投资讯
2020-08-03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8-03

债券代码:127313.SH 债券简称:PR 东丽投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4 日

 提前摘牌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由于提前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本金及

利息, 根据《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等,

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一次性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剩余 15 亿元本金

及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期间相应利息,将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

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 东丽投

3、债券代码:127313.SH

4、发行人: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25 亿元

6、债券期限:7 年

7、票面利率:4.28%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次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本次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关于召开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本次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及通知时间的议案》和《关于提前偿

还“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议案》 ,因此提前摘牌。

三、本次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4.28%,每手本次债券兑付本金为 600 元,派发利息为

18.222 元(含税) 。

3、原债券到期日:2022 年 12 月 2 日

4、资金兑付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5、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4 日

6、提前摘牌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次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