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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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行的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支付 2017
月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5 年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5 东丽投
3、债券代码: 127313.SH
4、发行人: 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共发行人民币 25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
为 7 年, 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6、 7 年末
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5]2528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2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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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 12 月 2 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 上市时间及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7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28%。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日: 2018 年 12 月 3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
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
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
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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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
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
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 年天津市东丽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
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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