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06
2015年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发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2015年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3日开
始支付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6
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年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 15津铁投。
3、债券代码: 127173。
4、发行主体: 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4亿元。
6、债券期限: 10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
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5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付息日: 2016年4月13日
2、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3、本次计息期票面年利率: 5.58%。
4、本次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2日。截至前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期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
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本公司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已在《 2015年天津铁路
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
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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