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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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度债券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鉴于:
1、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我公司”、“本公司”)签署《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简称“《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我公司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分行、华融湘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已经签署《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资金监管协议》 (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发行人、我公司
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签订了《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监管协议》 (简称“《偿债资金监管协议》”) ;上
述协议均已生效。
2、根据《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简
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
称“本期债券”)已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发行,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托本
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理有关本期债券的相关债权事务。
我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 《债权代理协议》 、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偿债
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自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日起,本公司与发行人进行接洽,对
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本公司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判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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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出具结论意见。因本
公司不具备对相关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 在本报告中对有关评估
报告、数据专业事项的引述,不表明本公司对这些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公司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 也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做出任何判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现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的债权代理管理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湘潭九华示范区宝马东路 1 号九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喻芳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 园区土地开发与经营, 园区项目建设投资、
项目策划、物业管理以及各类房产的租赁与管理,户外广告资产的租赁与管理。
(以上经营项目中需资质证的以有效资质证为准) 。
股权结构:发行人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是湘潭九华示范区管
理委员会,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
主体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湘潭九华
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15 亿元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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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约定,在发行完毕后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
市或交易流通。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通,简称“15
湘潭九华债”,债券代码为 1580019;201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简称“15 湘九华”,证券代码为 127095。
(二)付息情况
2015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
年每年的 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工作顺延至其后第 1 个
工作日) 。 本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从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第 4、第 5、第 6 及第 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
行总额 20%、 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发行人应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支付第 1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9,885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应付未付利
息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利息及本金支付凭证复印件,2016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已通过相关机构按时足额支付了利息。 发行人不存在应付未付利息的情
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情况
依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偿债资金监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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