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095:2015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度第十一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PR湘九债资讯
2021-09-29 21:12:3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9-29


债券简称:PR 湘九债/15 湘潭九华债 债券代码:127095.SH/1580019.IB
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十一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九华”、“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事项基本情况

(一)涉及重大诉讼

1、根据上海金额法院编号为(2021)沪 74 民初 814 号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立案。原告作为申请人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暨被申请人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28,654,582.91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28,654,582.91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上述裁定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立即开始执行。

2、根据上海金额法院编号为(2021)沪 74 民初 814 号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公司)与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水利公司)、被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经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6 月 17 日公开开庭对上述案
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靖、陈志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鑫到庭参加诉讼。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八条,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共计 205,042,775.79 元;

(2)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2,110,508.76 元,并支付以 50 万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的
逾期利息和以 560,037.2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以 3,030,018.61 元
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22 日起,以 22,383,635.4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70 万元;

(4)若被告湘潭九华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