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3
债券简称: PR 湘九债/15 湘潭九华债 债券代码: 127095.SH/1580019.IB
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五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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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 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
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 债权代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湘潭九华”、 “公司”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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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 《 关于对湘潭九华经济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2021〕 92 号), 上海证券交
易所针对发行人未按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 决定对发行人及有关负责
人予以通报批评。 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乐强,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 2016 年起非公开发行 16 九华 02、 16 九
华 03、 17 九华 01 等多只公司债券, 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
交所) 挂牌转让。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以
下简称《 挂牌转让规则》) 等相关规定, 湘潭九华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但其未能按时披露, 且迟至 2021 年 7 月
1 日才完成披露。
湘潭九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挂牌转让规则》 第 1.6 条、 第 3.2.1 条、 第 3.2.2
条等相关规定。湘潭九华时任董事长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乐强作为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 挂
牌转让规则》 第 1.7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相关贵任人申辩称,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湘潭九
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无法按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行人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预计最迟不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发行人将
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予以披露此外, 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公告无法按时披露年
度报告事宜, 故请求对发行人及相关负责人免于通报批评。
对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 年度报告
是债券发行人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 投资发展、 治理内控等情
况的总结分析, 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3
是《 挂牌转让规则》 规定的重要义务,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
报告按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发行人未
能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违规事实清楚。 审计工作完成
时间晚、已公告无法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免除其责任的合理理
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 挂牌
转让规则》 第 1.8 条、 第 6.2 条、 第 6.4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湘潭九华经济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乐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挂牌转让规则》
的规定, 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并将严格按照《 募集说明书》 及《 债权代理协
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 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权代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 请咨询债权代理人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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