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4
债券代码:127040、1480567 债券简称:14 春辉 02、14 江苏春辉债 02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判决情况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5 日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江苏春辉” )分别与郑孝国、成德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 7.8 元,
总计 2,277.60 万元收购郑孝国持有的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地公司” )的 292 万股股权;以每股7.3 元,总计 10,200.00 万元收
购成德英持有的大地公司的 1,400.00 万股股权。
本公司取得股权后发现成德英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 大地公司有虚开发票、
虚购肉牛、虚增基建成本的情况,本公司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对大地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审计。根据评估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地公司存在大量财务造假。本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
于 2015 年 8 月分别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以欺诈为由提起诉
讼,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目前由于尚
需等待高青县公安机关关于成德英担任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 是否通过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收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作为审理依据,该案中止
审理。
2015 年 8 月,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营黄河三角洲投
资中心、大地公司以郑孝国、成德英涉嫌财务造假、偷逃税款、挪用公司资金等
行为向淄博市公安局报案。淄博市公安局责成高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 年
11 月,高青县公安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正式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移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高
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 月 9 日高青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现该案尚未
判决。
2017 年 1-3 月间及 2018 年 1 月,大地公司股东孙玉杰、赵景献、张美珍、
黄建华、徐明英、江玉玲、孙艳芝、崔爱军、郑砚双、石朝胜、常华、高春长、
高名敬、于爱真、魏勇、翟胜娟、韩慧、王朝霞、赵辉、山东恒康置业有限公司、
蔡月惠、王爱青、史雪梅、李田勇、石霞 25 名股东以本公司为被告,成德英、
郑孝国为第三人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
股权转让款,支付滞纳金及诉讼费用。其提起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5
年 7 月第三人成德英、郑孝国依据与被告在 2014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股权转
让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委托收购股份的约定(甲方成德英、郑孝国负责为乙方江
苏春辉按不高于 7.8 元/股的价格向除甲方和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外的其他股东签订收购不少于
700.00 万股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后生效)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
江苏春辉以每股 7.7 元受让原告持有的大地公司的股份。 被告江苏春辉应自股权
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在 2015 年 8 月 7 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如被
告江苏春辉未能在约定日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根据转让协议第 5.2 条约定,则每
延迟一日,应按未支付部分的 0.1%支付滞纳金,直至支付完毕。
二、本次诉讼的审理及判决情况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对其中的18名股东即孙玉杰、
赵景献、张美珍、黄建华、徐明英、江玉玲、孙艳芝、崔爱军、郑砚双、石朝胜、
常华、高春长、高名敬、于爱真、魏勇、翟胜娟、韩慧、王朝霞案件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被告江苏春辉继续履行原告和第三人成德英、郑孝国签订的《股份转让
协议》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金及滞纳金;驳回原
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原告和被告江苏春辉按比例承担。
上述已判决中被告江苏春辉需承担的股份转让款为 63,240,100.00 元,滞纳金
7,630,384.30 元,诉讼费 286,745.00 元,共计 71,157,229.30 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江苏春辉依法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了二审判决,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18 名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
行。
三、账户冻结情况
1、本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新桥支行(公司基本账户)的账户被冻
结,截止 2018 年 1 月 22 日,该账户余额为 93,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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