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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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 2010-003
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 上港债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上港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 08上港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010年2月19日止计算年
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6%
2、 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 含税)
3、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010年2月12日
4、 除息日为202010年2月22日
5、 兑息日为202010年2月22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
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0年2月19日将满两
年,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
告如下:
一、 付息利率
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08年2月25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本期“08上港债”的票面年利
率为0.6%。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年(含税)。
二、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1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2月12日为2
月19日前一交易日);
2、除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因此顺延至2月22日);
3、兑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因此顺延至2月22日)。
三、 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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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港债”
持有人。
四、 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上港债”的利息支付
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08上港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
上港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
“08上港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0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 “08上港债”的QFII,
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用途请填写“08上港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
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001244329700092590
账户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35308688
传 真:(021)35308688
邮寄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358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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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200080)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
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8上港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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