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关于“08上港债”兑付兑息的公告
08上港债资讯
2011-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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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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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11-003

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上港债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上港债” 兑付兑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08 上港债”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自 2011 年 2 月 17 日起

将停止交易;

2、“ 08 上港债”到期日: 2011 年 2 月 20 日;

3、“ 08 上港债”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1 年 2 月 16 日;

3、“ 08 上港债”兑付本息金额: 100.6 元/张(利息含税);

4、“ 08 上港债”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5、“ 08 上港债”摘牌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 181 号文核准,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行 24.5 亿元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 2008 年 3 月 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08 上港债”,

债券代码为“ 126012”。“ 08 上港债”将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到期,根据《上海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08 上港债”将在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现将“ 08 上港债”兑付兑息及摘牌

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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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08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每张“ 08 上港债”面值 100 元,

票面年利率为 0.6%,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期派发利息为 0.6 元/张(含税)。

到期本息合计 100.6 元/张(利息含税)。

二、 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到期日为 2011 年 2 月 20 日;

2、债券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自 2011 年 2 月 17 日起将停止

交易;

3、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

4、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5、债券摘牌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 “08 上港债”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 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1 年 2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08 上港债”持

有人。

四、 兑付兑息相关事宜

1、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兑付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08 上港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债券本金和当期

应计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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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债”的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付兑

息资金发放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债券持有人,其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

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 国税发【 2009】 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取得的“ 08 上港债”利息应当缴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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