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2-10
- 1 -
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11-003
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上港债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上港债” 兑付兑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08 上港债”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自 2011 年 2 月 17 日起
将停止交易;
2、“ 08 上港债”到期日: 2011 年 2 月 20 日;
3、“ 08 上港债”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1 年 2 月 16 日;
3、“ 08 上港债”兑付本息金额: 100.6 元/张(利息含税);
4、“ 08 上港债”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5、“ 08 上港债”摘牌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 181 号文核准,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行 24.5 亿元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 2008 年 3 月 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08 上港债”,
债券代码为“ 126012”。“ 08 上港债”将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到期,根据《上海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08 上港债”将在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现将“ 08 上港债”兑付兑息及摘牌
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 2 -
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08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每张“ 08 上港债”面值 100 元,
票面年利率为 0.6%,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期派发利息为 0.6 元/张(含税)。
到期本息合计 100.6 元/张(利息含税)。
二、 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到期日为 2011 年 2 月 20 日;
2、债券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自 2011 年 2 月 17 日起将停止
交易;
3、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
4、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
5、债券摘牌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 “08 上港债”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 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1 年 2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08 上港债”持
有人。
四、 兑付兑息相关事宜
1、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兑付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08 上港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债券本金和当期
应计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 08
- 3 -
上港债”的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付兑
息资金发放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债券持有人,其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
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 国税发【 2009】 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取得的“ 08 上港债”利息应当缴纳 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