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PR银城投资讯
2017-05-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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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2

债券代码: 124743 债券简称: 14 银城投

2014 年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发行的 2014 年银川市城市建设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支付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2014 年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银城投, 124743。

发行人: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总额: 18 亿元。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财

金[2014]733 号”文批准发行。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7

年分别偿还发行总额的 20%)。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88%。

起息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5 月 12 日为上一计息

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

兑付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最

新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7 年 5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

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

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

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

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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