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8
2014年山东省管国有企业集合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由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发行的2014年山东省管国
有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5日开始支付
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山东省管国有企业集合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4鲁国集( 124714)。
3、发行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并于债券存续期
第3年末附加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3]1741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5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0
年4月24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
期限为2014 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
10、付息日: 2015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5 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5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24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7.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17 年 4 月 25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山东省管国有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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