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19
1
2014 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发行的 2014 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
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伊财通、 124537
3、发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6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
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逐年分别按
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3]2693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6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2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2 月 27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2 月 2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6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2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20 年 2 月 28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3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
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4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