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1)
PR怀化工资讯
2014-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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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0-22

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由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 年10 月29日发行的

2013 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

券”) 将于2014 年10 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3 年10 月29日至2014 年10月

2 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3 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 怀化工

4、债券代码:12440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2 亿元

6、发行期限:7年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 .7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

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 年10 月29 日起至2020 年

10月28 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 月29日(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 年10 月29 日至20 14年10 月28 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4 年10 月28 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4 年10 月29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

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10% 征收

4 、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 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三)关于其他投资者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俊

联系电话:0745 -2837927

2、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卜明豪、吴旺顺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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