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PR怀化工资讯
2016-10-27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6-10-27

2013 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 年10 月29 日发行的

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6年10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

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怀化工

4、债券代码:12440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6、发行期限:7年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7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

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

10月28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9日(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年度付息日为10月31日)为

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8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

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三)关于其他投资者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俊

联系电话:0745-2837927

2、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旺顺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