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PR丹投01资讯
2019-10-14 16: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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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4

2013 年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发行

的 2013 年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3 年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PR 丹投 01”, 代码“ 124402”;银

行间市场简称“ 13 丹投债 01”, 代码“ 1380335”;

3、 发行人: 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8 亿元; 期限为 7 年期,采用提前偿还方式,从第

三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3) 1881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 6.90%,在该品种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3 日( 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二) 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0%;

(三)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9 年 10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 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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