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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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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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10-11

发改财金[2013]1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2]132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 3年唐

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 3曹妃甸

债”)不超过20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

汉沽段)改建工程和曹妃甸昌运物流仓储加工基地项目等2个项

目的建设。

发改财金[2013]1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2]132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 3年唐

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 3曹妃甸

债”)不超过20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滨海公路(曹妃甸新城至

汉沽段)改建工程和曹妃甸昌运物流仓储加工基地项目等2个项

目的建设。

发行首日前1 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

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

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

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

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

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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