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1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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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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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30

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由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发

行的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

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8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7

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

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

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湘振湘(124332)。

3.发行人: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8 亿元。

5.债券期限:2013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3〕1298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6.6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2013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8

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5 年 8 月 6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中。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

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

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

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湘振湘(12433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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