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30
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由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发
行的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
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8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7
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
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3年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
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湘振湘(124332)。
3.发行人: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8 亿元。
5.债券期限:2013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3〕1298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6.6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2013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8
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5 年 8 月 6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中。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
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
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
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湘振湘(12433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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