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关于2013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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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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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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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3 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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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2013 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规定,就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提供的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发行人

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

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

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审查了有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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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核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发行人提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公告召开,并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北京生物医药产业

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会议的时间、召集人、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重要事项。

2、 2017 年 4 月 14 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由召集人主持,采取通讯的

方式召开,且债券持有人已经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 17:00 之前将表决票通过邮

件、传真、邮寄通讯方式送达指定地址。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

二、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召集。

2、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证券账户数

共计 7 户,代表债券 360 万张,代表的债券本金共 2.88 亿元,占未偿还债券本

金( 4.80 亿元)的 60.00%,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债券本金的比例超过 50%,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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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关于北京生物医药产业

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债券持有人提出超出上述议案

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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