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PR新天治资讯
2016-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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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1

2013年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由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7

月17日发行的2013年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

治理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7日开始

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13年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湘江流域重金

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3新天治,124323。

3、 发行人: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7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

[2013]1296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0%,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0

年7月16日止。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

1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3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3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 本年度付息日: 2016年7月18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

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新天治”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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