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124251)
13鲁信投资讯
2019-04-10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4-10

2013 年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T-1): 2019 年 4 月 16 日

 债券付息日( T): 2019 年 4 月 17 日

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发行完成的 2013 年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 本期债券”)。 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3 年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3 鲁信投, 代码 124251。

3. 发行人: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0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附债券存续期第 5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财金[2013]460 号”

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本期债券原票面利率为 5.00%, 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

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至 5.60%。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自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

9.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4 月 17 日( 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 逾期部分不另

计利息。

2.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5.6%。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 截至上

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9 年 4 月 17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3 年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