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2
2012 年第二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网公司”) 发行的 2012 年第二
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2 年第二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 发行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网公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
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简称及代码:
上证所: 12 国网 03, 124063
银行间: 12 国网债 03, 1280399
本期债券 15 年期品种简称及代码:
上证所: 12 国网 04, 124604
银行间: 12 国网债 04, 1280400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0 亿元,包括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 50 亿
元和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 5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品种期限为 7 年期和 10 年期。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 4.80%,在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
为 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 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7 年期和 10 年期品种于 2013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
天)。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方法
托管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
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
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方法
1、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登记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
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徙、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和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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