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12国网03资讯
2018-11-11 16:36:3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11-12

2012 年第二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网公司”) 发行的 2012 年第二

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2 年第二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 发行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网公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

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简称及代码:

上证所: 12 国网 03, 124063

银行间: 12 国网债 03, 1280399

本期债券 15 年期品种简称及代码:

上证所: 12 国网 04, 124604

银行间: 12 国网债 04, 1280400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0 亿元,包括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 50 亿

元和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 5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品种期限为 7 年期和 10 年期。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 4.80%,在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

为 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 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7 年期和 10 年期品种于 2013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

天)。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方法

托管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

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

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方法

1、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登记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

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徙、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和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