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交易所)
PR苏城投资讯
2017-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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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9

2012年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由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发行的 2012 年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 年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苏城投(124033)。

3.发行人: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七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 个计息年度末

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逐年偿还债券本金。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2]2766 号文件批

准发行。

7.债券利率: 5.7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 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

日止。

10.付息日: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5 日(如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79%。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7 年 10 月 25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 2012 年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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