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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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
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0 年 6 月 4 日开始支付 2009 年 6
月 4 日至 2010 年 6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
总公司企业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常高新(上海证券交易所)
09 常高新债(银行间市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956
(四)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0980100
(五)发行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
(六)发行总额:15 亿元人民币
(七)债券期限:10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20%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和
2009 年 7 月 10 日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09 年 6 月 4 日至 20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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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5.2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0 年 6 月 3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0 年 6 月 3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五)付息时间:2010 年 6 月 4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
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
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个人投资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
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
利息自己划付至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
向投资者付息。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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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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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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