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09常高新资讯
201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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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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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

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0 年 6 月 4 日开始支付 2009 年 6

月 4 日至 2010 年 6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09 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

总公司企业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常高新(上海证券交易所)

09 常高新债(银行间市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956

(四)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0980100

(五)发行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

(六)发行总额:15 亿元人民币

(七)债券期限:10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20%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和

2009 年 7 月 10 日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09 年 6 月 4 日至 2010 年 6 月 3

日。

2

(二)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5.2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0 年 6 月 3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0 年 6 月 3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五)付息时间:2010 年 6 月 4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

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

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个人投资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

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

利息自己划付至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

向投资者付息。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3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4

(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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