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2
2011 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发行的 2011 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
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1 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
设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市场简称“ 11 石城投债”, 代码 1180055; 上海
证券交易所简称“ 11 石城投”,代码 122867。
3、 发行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0 亿元。
5、 债券期限: 10( 5+5)年期,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
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8、 9、 10 个计
息年度末分别偿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债券存续余额的 30%、 30%和 40%。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 160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5 年(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票面利率为 6.5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0-100 个基点(含本数),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发布公告选择上调 0 个基点的票面利率至 6.55%,并在债券存
续期内后 5 年(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 计息期限: 自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止。
10、 付息日: 2012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11、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8 日,逾期部分不另
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55%。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3 月 8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本年度付息日: 2017 年 3 月 9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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