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6
债券简称:11 中国泛海债 02 债券代码:1180183.IB
债券简称: 11 泛海 02 债券代码: 122765.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F1 债券代码:150420.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G1 债券代码:143661.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G2 债券代码:143688.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F3 债券代码:150599.SH
债券简称:19 泛海 F1 债券代码:151213.SH
债券简称:20 泛海 G1 债券代码:163672.SH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自然人杨金柱以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 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为由,将泛海控股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随后
泛海控股提起了反诉。
二、 最新进展
泛海控股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东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1)
京 0101 民初 935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杨金柱主张案涉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予支持;杨金柱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诉讼权利,给泛海控股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
也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故对泛海控股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杨金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杨金柱向泛海控股赔偿律师费 2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70 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2,150 元,由杨金柱负
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城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
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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