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0
债券简称:11中国泛海债02 债券代码:1180183.IB
债券简称:11 泛海 02 债券代码:122765.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F1 债券代码:150420.SH
债券简称:18泛海G1 债券代码:143661.SH
债券简称:18泛海G2 债券代码:143688.SH
债券简称:18 泛海 F3 债券代码:150599.SH
债券简称:19 泛海 F1 债券代码:151213.SH
债券简称:20泛海G1 债券代码:163672.SH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最新进展
泛海控股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1)京 03 民初 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英益利本金1,300,000,000元、罚息及复利(以本金 1,3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 80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
费 660,463 元;
(二)中英益利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不含诉讼保全保险费),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 15[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
土地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泛海控股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泛海控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英益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7,302,524 元,由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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