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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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10 年期)2020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发行的 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10 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开始支付
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10 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2 石油 02(122749)。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期限: 十年期。
5、债券规模:人民币 100 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06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 十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6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1 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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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20 年 1 月 13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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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2 石油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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