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9
债券代码:122503债券简称:PR并龙城
2012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由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9月25
日发行的2012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6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交易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并龙城,代码122503
3、发行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7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2967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6年9月2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6年9月26日。
三、付息办法:
(一)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放利息款项的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二)发行人自行发放利息款项的
由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披露。
四、关于本期债券发行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放利息款项的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发行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发行人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发行人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行人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交易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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