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8
1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2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 《2012 年太
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
说明书》 ” )及《2012 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持有人会议规则》 ” )等规定,北京德
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太原市龙城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2012 年太原市龙
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
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
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
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作为召集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
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
3
点、债权登记日、表决截止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相关
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发行人认
为有必要出席人员)、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办法、登记与
表决截止时间、登记地址)、表决程序和效力及其他事项。
2、2019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作为召集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
关网站上公告了《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太
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 ),《补充通知》规定将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延迟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 并出具了进一步
明确提前偿还本期债券剩余本息的具体方案《关于提前兑付“2012
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二》 ,其
他会议事项不变。
3.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补充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4
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 月 8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
管名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