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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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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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2023〕54 号

───────────────── 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经查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挂
牌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的规定,我部做出如
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
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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