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5旭辉01资讯
2016-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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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5

债券代码: 122486 债券简称: 15 旭辉 01

债券代码: 136037 债券简称: 15 旭辉 0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 债券简称: 15 旭辉 01,债券代码: 122486) 、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债券( 第二期) ( 债券简称: 15 旭辉 02,债券代码: 136037; 15 旭辉 01、 15 旭辉 02

合称“本次债券” )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根据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集团”、“发行人”或“ 公司”)

的说明, 2016 年 7 月 15 日, 旭辉集团(作为卖方)与浦建(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

让协议。据此, 旭辉集团向浦建(或其提名的其他方)出售公司持有的上海永升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升”) 70%的股本权益,代价为人民币 91,000,000 元。买方

将于相关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前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52,000,000 元,并于完成相关转让工

商登记手续费后支付余下人民币 39,000,000 元。

永升主要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交易前由发行人全资持有,本次交易完成后,

发行人仍将持有永升 30%权益,同时永升不再为发行人附属子公司,因而其运营业绩

及财务状况将不再合并入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永升将保留为发行人的联营公司。

浦建为旭辉集团公司董事长及控股股东林中先生、 公司副董事长林伟先生及公司

总裁林峰先生的关联方。建浦因而为发行人关联方。

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1、卖方: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买方:浦建(或其提名的其他方)。浦建为发行人董事长及控股股东林中先生、

公司副董事长林伟先生及公司总裁林峰先生的关联方,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

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转让的项目:永升 70%股本权益。截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永升由旭辉集团全

资持有。

4、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 91,000,000。买方将于相关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前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52,000,000 元,并于完成相关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支付余下人民币 39,000,000 元。

代价乃由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约各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协商后确定,经参考

独立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使用市场法根据可比较市场交易对永升于二零一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的 100%股本权益做出的估值人民币 122,000,000 元。

代价反映永升 100%股本权益的价值为人民币 130,000,000 元,相当于:

( 1)第一太平戴维斯对永升的独立估值有溢价约 6.6%;

( 2)永升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净利润市盈率约 9.2 倍;



( 3)永升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资产净值市盈率约 1.14 倍。

5、先决条件

交易完成须待中国有关部门根据使用法律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后,方可作实。

6、 交易完成后永升的董事会架构

交易完成后,预期永升董事会将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发行人委任。

7、 交易完成

交易完成须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落实。

交易完成后,永升仍将由发行人拥有 30%权益, 并不再为发行人附属子公司,而

其运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将不再并入发行人综合财务报表。永升将保留为发行人联营公

司。

8、有关永升的资料

永升为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永升及其附属公司管理位于(其中包

括)上海、苏州、杭州、南京、合肥、嘉兴、浙江、北京、天津、沈阳、廊坊、重庆、

长沙及武汉的 76 个物业项目,所管理的总建筑面积约 8,500,000 平方米。

以下载列系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永升分别于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

(约人民币千元) (约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综合净利润 15,564 18,835

股东权益应占综合净利润 10,091 14,093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约人民币千元)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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