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15厦住宅资讯
2019-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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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0

债券代码: 122485 债券简称: 15 厦住宅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0 月 11 日

债券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支付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交易所简称“ 15厦住宅”,代码: 122485。

3、发行人: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20亿元人民币。

5、 债券余额: 18.9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初始票面利率为3.99%。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在前2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 2018年10月14日), 发

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4% 。

9、付息日: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

年每年的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

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挂牌时间及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每手“ 15厦住宅”(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9年10月11日。

2、本次付息日: 2019年10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5厦住宅”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终止相关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

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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