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提醒债券持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5新光01资讯
2019-07-25 1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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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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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22483、 122492、 135319、 135390、 135447
债券简称: 15新光01、 15新光02、 16新控01、 16新控02、 16新控03
关于再次提醒债券持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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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
“发行人”或“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光贸易”)、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越铭城”)、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希宝”)
分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申请重整。 2019
年4月28日,上述申请人分别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及《决定
书》。金华中院分别裁定受理新光控股及上海希宝、富越铭城、新光
贸易的重整申请并已根据法律程序指定管理人;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9年5月20日, 金华中院发布了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公告
【( 2019) 浙07破1号】 , 根据该公告, 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债权申
报信息如下:
根据金华中院的要求, 新光控股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
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义乌市通宝路115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三期研发大楼3楼,邮编322023,联系人姜律师、楼律师,联系电
话0579-83440315,0579-83440355)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除邮寄、
书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 相关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工银融e联APP
中“破产清算管理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
规则请参见平台公告。 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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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会议具体形式、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于2019年6月11日披露了《 关于提醒债券持
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于2019年7月5日、 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 摩根士丹利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违约后
续工作进展情况》,上述公告中已多次提醒投资者进行债权申报事宜。
鉴于债权申报截止日日益临近,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现再次提醒投资
者关注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进展,并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相关
要求于2019年8月8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债权申报及债
权人会议等重整程序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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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
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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