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债券持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5新光01资讯
2019-06-13 11: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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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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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483、122492、135319、135390、135447

债券简称:15新光01、15新光02、16新控01、16新控02、16新控03

关于提醒债券持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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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院关于债权申报的相关公告

2019年4月3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光控股” 、

“发行人” 或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光贸易”)、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富越铭城” )、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希宝” )

分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金华中院” )申请重整。 2019

年4月28日,上述申请人分别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及《决定

书》。金华中院分别裁定受理新光控股及上海希宝、富越铭城、新光

贸易的重整申请并已根据法律程序指定管理人;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9 年 5 月 20 日,金华中院发布了 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公告

【(2019)浙07破1号】,根据该公告,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债权申

报信息如下:

根据金华中院的要求, 新光控股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

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义乌市通宝路115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三期研发大楼3楼,邮编322023,联系人姜律师、楼律师,联系电

话0579-83440315,0579-834403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

书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相关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工银融e联APP

中“破产清算管理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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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请参见平台公告。 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会议具体形式、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债券持有人自主参与重整程序

根据“15新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15

新光02”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授权和委托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及相关

费用安排的议案》均未被通过。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重整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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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或 “受托管理

人” ) 作为受托管理人, 提醒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

相关债券持有人于2019年8月8日前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

与破产重整法律程序。

如债券持有人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申报

债权的,则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因此,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提醒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重整程

序的债券持有人依法按时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程序。

三、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重整程序

尽管 《关于授权和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发

行人破产重整程序及相关费用安排的议案》均未被通过,但是为了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便利债券持有人参与新光控股破产重整程

序, 如部分债券持有人确需授权和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

律师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及其指定律师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具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由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指定),在该等债券持有人同意负担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

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情况下 (按照证券账户计算, 每位债券持有

人负担的律师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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