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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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483、122492、135319、135390、135447
债券简称:15新光01、15新光02、16新控01、16新控02、16新控03
关于提醒债券持有人进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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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院关于债权申报的相关公告
2019年4月3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光控股” 、
“发行人” 或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光贸易”)、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富越铭城” )、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希宝” )
分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金华中院” )申请重整。 2019
年4月28日,上述申请人分别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及《决定
书》。金华中院分别裁定受理新光控股及上海希宝、富越铭城、新光
贸易的重整申请并已根据法律程序指定管理人;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9 年 5 月 20 日,金华中院发布了 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公告
【(2019)浙07破1号】,根据该公告,新光控股破产重整案债权申
报信息如下:
根据金华中院的要求, 新光控股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
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义乌市通宝路115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三期研发大楼3楼,邮编322023,联系人姜律师、楼律师,联系电
话0579-83440315,0579-834403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
书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相关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工银融e联APP
中“破产清算管理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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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请参见平台公告。 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会议具体形式、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债券持有人自主参与重整程序
根据“15新光01”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15
新光02”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授权和委托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及相关
费用安排的议案》均未被通过。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重整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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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或 “受托管理
人” ) 作为受托管理人, 提醒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
相关债券持有人于2019年8月8日前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
与破产重整法律程序。
如债券持有人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申报
债权的,则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因此,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提醒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重整程
序的债券持有人依法按时申报债权并参与重整程序。
三、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重整程序
尽管 《关于授权和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发
行人破产重整程序及相关费用安排的议案》均未被通过,但是为了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便利债券持有人参与新光控股破产重整程
序, 如部分债券持有人确需授权和委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及其指定
律师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及其指定律师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具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由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指定),在该等债券持有人同意负担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
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情况下 (按照证券账户计算, 每位债券持有
人负担的律师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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